交易前先要了解这些
原油期货风控制度
1
保证金制度
原油期货合约根据上市运行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
与石油沥青品种相比,取消了按合约持仓规模变化进行的保证金水平梯度调整,同时取消交割月份的第一交易日起15%梯度设置。
时间梯度变化:
(以SC1608合约为例,2016年7月29日为最后交易日)
价格大幅波动时调整保证金水平:
2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
涨跌停板(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涨跌停板设置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单边市:
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即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出现单边市调整涨跌停板及保证金水平:
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将按下表所示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
出现连续三个同方向单边市:
当原油期货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和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1交易日、D2交易日、D3交易日)出现连续3天达到同方向单边市时:
①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②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在D3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3
持仓限额制度
时间梯度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的持仓量的最大数额
原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按照下表执行:
注:以上持仓量数据均为单向计算。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4
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5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报告标准:
①客户、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某期货合约的买(卖)持仓(同一方向上一般持仓与套利持仓合并计算,下同)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100%时;
②境外中介机构的买(卖)持仓达到能源中心一般持仓限额的60%时。
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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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制度请以能交所发布为准